佛山市南海区家电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佛山市南海区家电行业协会,英文名为Home Appliances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Nanhai district, Foshan city。
第二条 本会是经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审核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区性行业社会团体。协会的性质是由南海区从事家电产品及零配件生产、营销、教育、科研等企事业单位实体及个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地区非营利性、群众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努力为会员、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切实代表和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协调解决家电行业共性问题,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促进本地区乃至家电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南海区经济贸易局。本会的一切活动将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遵守社会公德,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本会根据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及工作部署,结合本行业具体情况,独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秘书处设置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软件科技园创业中心B座4楼。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积极协助政府、行业企业推进“南海家电”品牌建设,提高“南海家电”品牌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促进南海家电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以服务为宗旨,建立行业信息交流和市场推广服务平台。积极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开展行业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活动。促进区内外家电行业的联系,为会员企业拓展市场连架商桥。
三、开展对国内外行业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的采集、分析和研究,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决策咨询及产业政策制定,行业标准制定、修改等活动,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参与涉及行业利益的决策、立法的论证咨询,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
五、组织行业企业积极应对国际国内贸易纠纷,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并协助政府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诉讼。
六、积极组织会员学习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会员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教育,配合政府监督管理。
七、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和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的自我管理机制,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竞争发展的氛围,协调企业之间的关系。
八、做好本行业的调研和预测工作,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行业的问题、要求和建议,为政府管理部门对本行业的发展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九、做好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鉴定和推广,推动家电行业技术改造和创新,努力发展我区家电行业的生产技术,提高生产质量。
十、组织建立本行业技术、市场和经济信息网络,编辑出版协会简讯及相关信息刊物,普及本行业技术知识,及时向会员提供国内外同行业产、供、销等方面的信息和情报,定时反映市场情况,并提出解决行业共性问题的建议。
十一、按照行约行规,对家电行业产品质量进行指导,协助企业办理产品认证、检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与实施及免检产品申报和推优等,承担政府部门及其他团体和会员委托办理的相关事项,积极开展有益于家电行业巩固和发展的活动。
十二、依靠会员集体力量努力创办经济实体,增加收入,便于开展各种会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从事家电行业生产、营销、科研、教育(包括元器件、配套件)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经本单位或本人申请,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尊纪守法;
四、 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对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会刊;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六、有要求本协会为会员单位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和其它依照章程享受的权利;
七、有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会规、会约;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为本会撰写论文和提供有关信息;
四、按时缴纳会费,每年人民币1000元;
五、维护本会的整体利益,不得有损集体声誉。会员如有损集体声誉的行为而经教育不改者,应责令退出本会,并撤销会籍。
第十二条 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其职权。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决定协会工作方针、任务;
(二) 听取和审查协会的工作报告;
(三) 修改协会章程和行规、会约;
(四) 民主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五) 讨论审定财务计划,监督经费收支;
(六) 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最多不超过两届。理事会下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副秘书长若干人,名誉会长或顾问若干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批准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七) 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审定本协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 评选、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积极分子及产品质量与技术创新优胜者;
(十) 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协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等;
(十一)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义务:
(一) 团结会员,加强与会员企业沟通,引导本会健康发展;
(二) 想方设法提高本会的凝聚力,充分发挥本会的桥梁作用;
(三)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副会长职权:
(一) 协助会长,具体督导、执行、落实日常工作;
(二)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 在会长缺席期间由指定的副会长行使其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副会长的义务;
(一) 协助会长团结会员,加强与会员企业沟通;
(二) 想方设法提高本会的凝聚力;
(三)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的职权:
(一) 全面负责主持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与运作;
(二) 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审批);
(三)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 负责向协会理事会报告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本会可根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成立分会。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在银行开设专户,建立专帐,由兼职财务人员管理财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款或赞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利息
(五) 本协会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财务审批制度,协会日常开支由秘书长负责审批,5万元以上的重大开支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方能有效。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财务公开制度,财务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书面报告,并对所有会员公开。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及兼职人员的劳务补贴费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秘书长提出,理事会会议审议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于2008年12月17日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生效。本章程必要时可以修改。由半数以上的理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出,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终止须由半数以上的理事或三分之一的会员提出,经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获三分之二会员代表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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